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湘0721执173号
被罚款人:***,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系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安乡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收悉上述法律文书后,以辱骂的短信予以回复。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理应主动督促公司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以辱骂的方式直接针对执行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30000元,限于2018年5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