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园坎村杨园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YYHW4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西郊路77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5192276X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坤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603诉前调确18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恒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恒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