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3号
申请人:青海根平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娟,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柳小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根平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1月13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厦大支行账户×××资金60322元。经执行,本院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福建)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厦大支行账户×××金额60322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8日。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