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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民初4250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某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