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139号
原告:李云山,男,藏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满兴俊,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二段100号7楼。
法定代表人:谢绍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外青松公路604号142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山与被告满兴俊、中维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瀚联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云山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云山负担。
审判员 丁雨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