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诉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721民初998号 原告***,男,46岁,1970年5月20日,汉族,地址:灵山县。 被告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联系方式:13973816696 法定代表人***。 ***诉湖南湘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5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