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马某、平凉市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4民初1099号 原告:马某,男,生于1981年2月3日,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同心县。(缺席) 被告:平凉市某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平凉市某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马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