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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361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男,1986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M39F6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民营经济园区1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RCFB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49302565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