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003执195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天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昆嵛路39号1504室;电话:1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天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鲁1003民初6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LK××**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7月11日至2025年7月10日。查封期间,不转转让、买卖;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能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