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2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娟。 本院在执行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2)川180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现场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不动产被芦山县法院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向芦山县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川1802执1805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2)川1802执1805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2年12月23日,本院对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债权,即经本院强制执行,雅安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2022)川180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302371元及判决的利息,***行金、案件受理费。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