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与某某,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7838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工程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工程局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审被告:***,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之子。
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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