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671号 原告: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冯家咀村(凤凰桥北头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735127834。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群众路群建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977838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责任限额为60万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元。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