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3民初3068号
原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与被告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陕西宝鸡峡工程局的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陕西宝鸡峡工程局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不损害他人权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1.00元,减半收取2835.5元,由原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