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03执416号 申请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被执行人: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由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支付工程款4726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40元,执行费7273元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498829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