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703执416号-1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
被执行人: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
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申请执行汉中市南郑区云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郑云河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由南郑云河管理局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支付工程款47261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40元。因南郑云河管理局未主动履行义务,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经向被执行人南郑云河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依法从诉讼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南郑云河管理局账户划拨23071.6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南郑云河管理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已履行23071.63元外,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南郑云河管理局在2022年10月19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与被执行人南郑云管理局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03执4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