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3195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8年3月29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群建巷1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6元,减半收取74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