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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民初字第00994号******
原告*增昌,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9日,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杨村乡*家沟村一组中街南5号,身份证号:610403197204191512。。******
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群建巷1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昌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离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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