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1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0009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2年6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清姜路四号8栋1单元3楼8号,证件号码610302195206232014。
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群建巷1号院,证件号码719778382。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与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宝鸡峡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3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工程局宝鸡峡工程局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