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繁兴船业有限公司

沃华龙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1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执行人宁波繁兴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新峰村屺峙周家69号2幢,组织机构代码:3090221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7)第77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繁兴船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繁兴船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繁兴船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繁兴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