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3民终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388号国信大厦10楼101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库仑大路南侧新城热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上诉人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城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吉0323民初1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国信金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