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8852号 原告: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区**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妹妹),山东银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天盾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天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天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5777.33元;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3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动提出离职,双方于2017年4月30日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 ***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航天天盾公司的诉讼请求。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航天天盾公司经常要求我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5年7月23日入职航天天盾公司,从事安防弱电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至2017年5月9日,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每周工作7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均出勤,早8点上班,下班时间不固定,航天天盾公司以员工自行在用餐登记表中登记记录考勤,并提交了用餐登记表予以佐证,该表中系其他员工用餐登记信息,未见有航天天盾公司公章。航天天盾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之主张亦不予认可,该公司主张***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根据工程和项目需要安排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该公司统一记录考勤。航天天盾公司提交了考勤统计表予以佐证,该表中显示有***出勤天数、平日加班时长、周末加班时长及事假小时数,其中2016年2月事假时长28小时但未见有***签字确认。***对考勤统计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航天天盾公司提交的请假表显示2015年8月26日至8月27日、9月22日、9月25日至30日,2016年10月9日至11日、10月28日,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2月7日,3月31日至4月4日、4月28日至29日期间休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航天天盾公司主张其中事假时长已在核算加班工资时抵扣加班时长。 就加班费支付情况一节,航天天盾公司主张已向***支付加班工资,并提交了工资条予以佐证,该工资条中显示***工资构成中包括加班费、加班补助、工程绩效等三项。航天天盾公司主张上述三项均为该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其中加班费按照平日延时每小时3.3元计算,双休日按每小时6.6元计算、法定节假日按每小时13.2元计算;加班补助按每个出勤日40元计算;工程绩效系补足前两部分差额。***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加班费系航天天盾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加班补助系餐补,其中午餐补助15元,晚上出勤超过21时另有9元晚餐补助,2017年曾上调标准,但不清楚具体数额;工程绩效系绩效工资,由工长打分,每月500元至800元不等。航天天盾公司认可加班补助中含有餐补,数额为10元/天,并无晚餐补助,但未能明确每月餐补具体数额。航天天盾公司提交的公司制度中载明员工外出施工、外出办事不能返回公司就餐的按10元/每人/每餐支付餐补与工资一同发放。双方均认可工资表中“十一加班奖励”系国庆节期间部分加班工资。 ***以要求航天天盾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做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84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航天天盾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5577.33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航天天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主张每周工作7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均出勤,但其提交的用餐登记表并非其本人记录,且未见有航天天盾公司之确认信息,加之该表系用餐登记信息,以此作为考勤记录确与一般常理不符,航天天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持加班事实之主张。现航天天盾公司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中确显示***存在部分平日延时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于***之加班时长采信航天天盾公司之主张。此外,航天天盾公司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中2016年2月***事假时长为28小时,但该公司提交的请假表中未见有相应请假记录,故对上述事假时长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认可的请假表显示的***休假时间核算,航天天盾公司提交的考勤统计表中所载***之事假时长均短于其实际休假时长,故本院以考勤统计表中所载事假时长(除2016年2月外)于***双休日加班时长中予以抵扣,以此核算***平日延时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长。 就加班费实际支付情况一节,双方争议焦点为***工资构成中“加班补助”、“工程绩效”是否为加班工资。对此本院认为,航天天盾公司主张“加班补助”中包括餐补及加班工资,该公司提交的公司制度中所载餐补系无法在公司内就餐的午餐餐补标准,而该公司未能明确每月餐补具体数额,理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加班补助”系餐补,包括午餐补助15元,晚上出勤超过21时另有9元晚餐补助,但亦未对此提交相应证据,且依据工资表核算,“加班补助”数额明显超出***所述餐补数额。鉴于此,本院确认“加班补助”中确有部分为航天天盾公司向***支付的加班工资。对此餐补标准,***未能举证证明晚间加班存在晚餐补助,航天天盾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从而确认餐补标准为每天15元。航天天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程绩效”系加班工资,***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加班时长及已支付加班工资数额核算,航天天盾公司应向***支付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平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184.52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5年7月23日至2017年4月30日平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184.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乔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