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天盾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6-27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4477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5号三区4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灿,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润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南里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岚岚担任审判长,法官申峻屹、法官赵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23日及2016年5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卢灿、王润江,被上诉人远东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英海、管国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防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1022日,安防公司(乙方)与远东公司(甲方)签订《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防公司完成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的施工。该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合同价款为包干价3368421.67元;合同增减项、变更洽商,由施工单位(乙方)报价甲方审核,价款协商一致后随本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每月完成产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于下月25号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产值金额的50%,工程竣工,弱电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检测合格证,在乙方提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一年内,甲方按季度平均四次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合同约定的安装验收完成日期为37栋为20091030日、44栋为20104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安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履行合同期间,安防公司按照远东公司要求,增减了相应的项目,该洽商变更的项目经远东公司确认后的价款为97 040.24元,工程总价款为3 465 461.91元。依照合同约定,安防公司向远东公司交付使用时,同时经远东公司验收确认安防公司的施工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安防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远东公司未依约付款。截止2013年724日,远东公司总计给付安防公司工程款为1 722 556.17元,远东公司仍拖欠工程款1 742 905.74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远东公司给付欠款1 742 905.74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2.远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安防公司向法院提交施工合同及附件、项目竣工验收清单、项目洽商增项验收清单、付款凭证及利息计算表、维修单、可视对讲系统的说明书和设备说明书、资质证书、进场单及监理验收单、楼宇可视系统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工作原理说明、设计图纸予以证明。

远东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1.安防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该项目因安防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没有通过验收;3.不同意支付剩余价款。

同时远东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工程范围、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远东公司认为,安防公司的施工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及施工质量问题,为此远东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的可视对讲系统设计图纸合理性、施工质量及系统整体的可靠性、可实施性、稳定性及能否满足正常使用要求进行鉴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建研院鉴定中心)于20159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进行备用电源装置的设计,未对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不间断供电进行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可视对讲系统门口机和联网控制器电源的来源进行相关设计;3.《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红外幕帘、燃气报警器、紧急按钮等多芯信号线单股线芯截面积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临时模拟系统可以实现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正常通讯和报警等使用功能;5.该工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整体性、可靠性,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根据20091022日签订的《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2项“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应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远东公司要求安防公司在3天内整改完毕,工期不予顺延;如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要求,远东公司可终止合同并要求安防公司中途退场,远东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未付款项并索回已支付预付款项,由安防公司承担因其退场所造成的损失并处以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且远东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安防公司承担,直接从安防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综上,远东公司有权要求安防公司退还已付款并支付违约金。故提出反诉要求:1.安防公司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1 722 556.17元;2.安防公司支付违约金336 842.16元;3、安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远东公司向法院提交 《施工合同》、工程设计说明、2014122日会议记录、H4端户型对讲系统图、《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图纸需要核查有关技术问题意见》、《安全防范技术规范》、《系统调试验收交接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安防公司就远东公司提出的反诉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远东公司的反诉请求,安防公司作为施工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远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才导致本案诉讼。安防公司的设计不包括供电设计,安防公司只负责弱电安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法院庭审质证,对于安防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及附件、付款凭证、资质证书、进场单及监理验收单,远东公司提交的工程设计说明、H4端户型对讲系统图、《安全防范技术规范》、《系统调试验收交接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法院将作出综合认定。

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91022日,安防公司(乙方)与远东公司(甲方)签订《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防公司完成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的施工。施工范围为包括天鹅堡二期施工方案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包含的所有弱电系统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101日;合同价款为包干价3 368 421.67元;合同增减项、变更洽商,由施工单位(乙方)报价甲方审核,价款协商一致后随本合同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每月完成产值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于下月25号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产值金额的50%,工程竣工,弱电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检测合格证,在乙方提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一年内,甲方按季度平均四次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合同约定的安装验收完成日期为37栋为20091030日、44栋为20104月30日;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验收评定标准为依据;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应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3天内整改完毕,工期不予顺延;如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未付款项并索回已支付预付款项,由乙方承担因其退场所造成的损失并处以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合同附件1《预算书》中《投标报价汇总表》载明,可视对讲系统工程报价2 823 722.98元。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远东公司陆续支付价款1 722 556.17元。2011318日起,远东公司陆续对安防公司所做工程进行了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代表签署工程洽商,另增加洽商价款97 040.24元。远东公司称,安防公司承接的可视对讲与安防报警系统存在问题,价款总计2\n823 722.9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研院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进行备用电源装置的设计,未对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不间断供电进行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可视对讲系统门口机和联网控制器电源的来源进行相关设计;3.《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红外幕帘、燃气报警器、紧急按钮等多芯信号线单股线芯截面积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临时模拟系统可以实现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正常通讯和报警等使用功能;5.该工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整体性、可靠性,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安防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远东公司称,安防公司承接的可视对讲与安防报警系统存在问题,价款总计2 823 722.98元,合同附件关于可视对讲系统的报价亦为2 823 722.98元。根据建研院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载,“1.《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进行备用电源装置的设计,未对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不间断供电进行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可视对讲系统门口机和联网控制器电源的来源进行相关设计;3.《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红外幕帘、燃气报警器、紧急按钮等多芯信号线单股线芯截面积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临时模拟系统可以实现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正常通讯和报警等使用功能;5.该工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整体性、可靠性,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故涉案工程的可视对讲系统、安防报警系统确存在质量问题,远东公司有权拒付该部分工程对应价款。关于该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款,远东公司主张为2 823 722.98元,与合同附件约定的可视对讲系统工程对应的报价一致,法院对远东公司主张的金额不持异议。扣除上述价款2 823 722.98元,远东公司尚需支付的价款为641 738.93元,鉴于远东公司已付款为1 722 556.17元,安防公司应当退还多付价款1 080 817.24元。故对于安防公司要求给付价款1742905.7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远东公司要求安防公司退还已付款1\n722 556.17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1 080 817.24元。关于远东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应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安防公司不能如期整改完毕的,安防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故安防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违约金,鉴于法院认定存在问题部分工程对应价款为2\n823 722.98元,因此应当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对于远东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336 842.16元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282 372元。关于安防公司要求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项结论进行补充鉴定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价款一百零八万零八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二、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二元;三、驳回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安防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安防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远东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不服的金额为1 742 905.74元,反诉不服的金额为1 363 189.24元。安防公司认为:一、一审法院所适用的双方签订的《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以此做出判决主文的依据,属于适用错误。该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在目前没有成就,一审法院以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条款即未生效的条款作为判决主文的依据,实属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所签订的《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2项“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远东公司要求安防公司在3天内整改完毕,工期不予以顺延;如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要求,远东公司可终止合同并要求安防公司中途退场,远东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未付款项并索回已支付预付款项,由安防公司承担因其退场所造成的损失并处以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且远东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安防公司承担,直接从安防公司工程款中扣除,……”。该条款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且是附条件的。所附的条件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约定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安防公司应按照远东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合同要求,远东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未付的工程款并索回已支付预付款,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每一项工程材料进场以及竣工,远东公司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在各阶段的验收单上均签署验收合格。现工程竣工且实际使用,安防公司认为,即使鉴定机构认定安防公司的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首先应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才能适用远东公司拒绝支付未付的工程款,以及要求安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主文所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是一未生效的条款,故其判决是错误的判决。2.双方所签订的违约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整改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安防公司承担的责任过大,明显显示公平。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酌减。二、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安防公司对鉴定意见的回复,且没有对鉴定意见中的第五项进行补充鉴定,明显不公平。1.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安防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但安防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均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以及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即安防公司对图纸设计标注有缺陷的地方,在实际施工中已按照规范与合同要求去完成。具体意见如下:(一)安防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在远东公司的监控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备用电源即UPS电源,故安防公司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意见》中(1)《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进行备用电源装置的设计,未对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不间断供电进行设计,安防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已安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关《弱电工程施工合同》、在远东公司进行招标以及安防公司中标时,远东公司尚未确认其系统监控中心安放在何处,后在安防公司进场施工时才确认将监控室安放在目前的位置,故在安防公司提供的图纸中未标明备用电源装置的位置,但在双方签订合同的预算书中列明备用电源装置即UPS电源,且在实际施工中已在监控室安装了合同约定的备用电源UPS。故安防公司在实际施工中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需要其提供备用电源装置即UPS电源,有合同与远东公司代表签字确认的《天鹅堡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清单》为证。(二)可视对讲系统门口机和联网控制器电源的来源设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安防公司无义务也无资格进行设计,该项设计应属于强电设计,应由相关供电部门以及业主(远东公司)在进行建筑物主体施工时完成。鉴定意见认定安防公司提供的《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没有对可视对讲系统门口机和联网控制器电源来源进行相关设计。对此安防公司的意见为:安防公司施工设计以及施工的弱电工程,是在远东公司已竣工的建筑物中进行弱电工程的设计以及施工。对于各项系统电源的接入是按照远东公司已预留的接口来接入弱电系统的电源。电源的来源设计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安防公司无义务也无资格设计。且安防公司在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已标明220V电源的接入。(三)在实际施工中,红外幕帘、燃气报警器、紧急按钮等信号线使用的截面积为0.5m㎡, 有相应合同以及北京方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予以佐证。故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标准。(四)对鉴定意见中有关综合分析所描述的现场模拟检测情况以及“如小区信号系统中间有一个联网控制器无法正常工作,将导致其之后所有联网控制器和所连接所有房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无法与管理机有效连接,报警等功能失效,”得出意见“该工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整体性、可靠性,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安防公司不认同鉴定机构的意见,对此提出对此项进行重新鉴定。原因如下:1.模拟系统108室的正常通讯说明整个设计无缺陷。106、107109二层非可视对讲机无法与门口机、一层可视主机和系统管理机正常通讯是因为有许多设备已被拆除或线路损坏。故如恢复施工时的状态,则106、107109均能实现二层非可视对讲机与门口机、一层可视主机和系统管理机正常通讯。106、107108109各系统原理是一致。故106107109二层非可视对讲系统没有任何问题。2.如小区信号系统中间有一个联网控制器无法正常工作,将导致其之后所有联网控制器和所连接所有房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无法与管理机有效连接,报警等功能失效,不予以认可。(1)安防公司所使用的可视对讲系统产品是经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市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均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上不存在任何缺陷。(2)设计的原理,充分证明是没有缺陷的产品,且不会出现鉴定报告中“如小区信号系统中间有一个联网控制器无法正常工作,将导致其之后所有联网控制器和所连接所有房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无法与管理机有效连接,报警等功能失效”的状况。原理:1.切换器在待机或断电时,管理机接口的音频线和视频线(AVd)通过联网切换器接入输出到下一个切换器,控制信号线和地线(SG)直接连接到下一个切换器;2.CPU接收到任何通信控制信号后,把控制信号上的IP地址与本切换器所包含的IP地址对比,如果IP地址相同,则把收到的控制信号转发到另一边,并且把IP地址相对应的端口打开,让音频信号线导通。故不存在鉴定意见中描述的情况。三、鉴定意见不是对施工质量鉴定,而是对设计图纸的鉴定,不能得出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结论。

远东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安防公司上诉请求发表答辩意见称:1.安防公司拒不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对不合格工程的整改,安防公司认为适用违约责任条款的条件未成就,属于混淆事实,其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中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科学、完整,不存在进行补充鉴定的理由,一审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安防公司认为一审鉴定报告是对工程图纸而非工程质量的鉴定不成立,鉴定中鉴定人三次到工程现场实际模拟施工过程,这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3. 关于安防公司认为工程已经交付验收,其提交的证据未证明工程已经验收,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事实上该工程并未交付使用,业主从未使用过。

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鉴定人员出庭表示《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作出,而非依据涉案工程的施工质量作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安防公司与远东公司签订的《天鹅堡项目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安防公司承接涉案工程中的可视对讲系统工程是否存有问题,如存有问题,责任如何分担。据建研院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1.《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进行备用电源装置的设计,未对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不间断供电进行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A-1系统图-1、H3系统图-1等图纸,未对可视对讲系统门口机和联网控制器电源的来源进行相关设计;3.《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中,红外幕帘、燃气报警器、紧急按钮等多芯信号线单股线芯截面积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4.临时模拟系统可以实现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正常通讯和报警等使用功能;5.该工程可视对讲、红外幕帘和紧急按钮系统整体性、可靠性,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综合分析鉴定意见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对涉案工程的可视对讲系统工程问题及责任做如下分析:

首先,关于鉴定意见指出《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深化设计施工图》的问题。《天鹅堡二期弱电工程施工合同》中7.2.27约定,“乙方(安防公司)对该工程施工图进行免费深化设计…;乙方应在施工前提交深化设计图纸,待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此深化设计图纸将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由上可知,安防公司对涉案工程施工图有深化设计的义务,但远东公司亦有审核义务。且远东公司作为建筑开发企业,区别于普通定做人,应有相关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其次,双方对涉案工程质量出现分歧时,双方应依涉案合同的约定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从安防公司向远东公司提交《天鹅堡弱电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至本案诉讼发生之时,已两年有余,双方未能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就整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远东公司亦有责任保持涉案工程的初始状态,而现远东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的部分设备丢失,鉴定机构亦表示因设备的不完善导致对涉案工程质量无法鉴定。故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可视对讲系统工程存有的问题均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的结论推导涉案工程质量存有问题且适用涉案合同的15.2条、完全归责于安防公司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综合双方的责任分担及后续整改事宜,本院酌定远东公司支付安防公司部分工程价款。

综上,安防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有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4)通民初字第4915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八十四万两千九百零五元七角四分;

三、驳回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23 000元,由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 4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 518元(已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0 486元,由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11 638元,由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04元(已交纳),由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 020元,由北京航天天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907元(已交纳),由北京嘉禾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 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岚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

二○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