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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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7490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林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和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路**金导园**601/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和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湖南和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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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