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06民初8363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某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保定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某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