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2802执248号
申请人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椏溪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29090-X。
法定代表人张嘉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宝,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树兵
审判员 王广郊
审判员 李修贵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