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2执40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安徽人霍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开发区6号,组织机构代码75129090-X。
法定代表人张嘉庆,该公司董事长。
***与江苏尼尔森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森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668.1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尼尔森公司名下有登记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邹 军
执行员 蒋建忠
执行员 李晓昕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于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