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邓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民终2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邓某某认可盛某某公司产生了大渡口消火栓增补工程后期整改费用65359元,而一审对案涉工程中由盛某某公司负责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为多少及该部分的利润等基本事实未予以查明。故因二审中出现新事实,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2)渝0155民初XXXX号;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46.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