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6民初12766号
原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鱼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