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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某有限公司;镇江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877号 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骆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