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03民初860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帅某,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