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686民初3033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山东飞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