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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4069号 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址不明。 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