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4069号
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址不明。
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计1930元,由原告青岛某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