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03民初3130号
原告: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9号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684481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9516。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