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5民催14号 申请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同一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原告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3375/21506231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出票人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江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