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3民初18号 原告:***,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马坊村委会东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898592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白环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潮白环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材料费及加班费205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入职被告潮白环保公司,担任看管被告所属的沿河小学污水处理站工作,口头约定基本工资3500元另有加班费,原告在看护污水处理站的过程中,需要遵守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时间,且原告在工作当中尽职尽责,保障了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但,原告自入职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2021年11月26日,被告公司经理**告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在原告没有违反任何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被告主动提出辞退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被告单位以上违法行为,同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潮白环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即使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应认定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所谓的未签合同工资差额。二、原告劳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在***沿河中心小学被告的污水站提供劳务,劳务内容就是看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如有问题及时上报。工作时间自由,不受被告人管理及制度制约,双方没有人身隶属性。由于原告在污水站养鸡养鸭数10只及土狗4只,导致中心小学等邻里向被告投诉,已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公司领导找其协商不再养鸡鸭事宜,其表示不干了,因此在2021年11月30日就解除了劳务合同。但因其对与被告部门领导闫经理有个人意见、看法,因此就四处投诉。由于原告走后没有交接相关物品,因此在被告的多次催促下,其于2022年1月26日与被告公司进行了交接,考虑到其经常投诉事宜,双方又再次确认,解除合同,补偿其2050元,此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内容。实质上其主张的2050元不是其所谓的材料费加班费,而是双方约定的补助。三、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更无事实依据。首先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次如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但基于双方已有再无争议的约定,因此其再行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潮白环保公司支付:1.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2050元;2.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500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240元。该委经审理,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6858号裁决书,裁决:1.潮白环保公司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2050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潮白环保公司未提起诉讼,称其公司还未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付款义务。 关于垫付的材料费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经本院释明,***表示坚持在本案中主张。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离职交接单》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助***2050元,再无其它争议”,并附有***签字确认,在仲裁阶段***本人陈述《离职交接单》是其本人签字,本案庭审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在***审中的陈述有瑕疵,《离职交接单》右半边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但就其主张,没有证据提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离职交接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诉请的要求潮白环保公司支付垫付的材料费及加班费,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离职交接单》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助***2050元,再无其它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推翻仲裁阶段的陈述,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故对***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潮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2050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