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誉宸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民初33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岚,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1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1FU8A76。
法定代表人:郝万东,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4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荣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