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民初2654号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彤,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