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662号
原告:***,女,生于1958年4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渭南市临渭区站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4年4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山东锐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48号B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DJ2N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69号锦尚购物中心3号楼(15#楼)1308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549707072。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锐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