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098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南通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扬子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通特领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万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