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702执7050号 申请人:张掖市鑫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被申请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鑫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7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张掖市鑫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款6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81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由于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掖市鑫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7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递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 2、2017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3、2017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信息无法验证,无法查询。 4、2018年5月4日,本院工作人员通知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到庭,其陈述尽快履行该案。 5、2018年7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张掖市鑫宇锅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了解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其陈述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偿付案件款20000元。 6、2019年6月3日本院依法对***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7、2019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19年8月27日,本院向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张掖市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 9、2019年8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财产线索。 10、2019年8月27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 11、2019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金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65781元,执行到位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4578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