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甘州区紫家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6132号

申请人: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州区居延路丹马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70425338E。

法定代表人:马多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址:甘州区大满镇訾家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7927122411。

法定代表人:董国庆,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人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偿付申请人张掖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前付20000元,2019年1月10日前偿付30000元;逾期,则由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30000元,且申请人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67.50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8日、2020年2月1日、2021年3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财产信息,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2020年11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1月28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甘州区大满镇***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营不善,亦未联系到负责人董国庆。

6.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

7.2021年2月26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到庭履行案件款,但其陈述涉案较多,无力履行,已外出无法到庭。

8.2021年3月5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已停止运营,因涉案较多,无力履行案件款。

9.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

10.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11.2021年3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1767.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佘文俊

审 判 员 荆 锋

审 判 员 高明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葛 超

书 记 员 刘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