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2474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住宅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新华旭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58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建设工程涉及合同》”均应补正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