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元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强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424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锦泰新城24栋2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BR79CF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原烟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79130794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元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丽都二期(锦绣天玺)7栋A单元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L06PY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元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湘04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元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0424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