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3021民初148号
原告:魏某,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470号。
被告:临潭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地址: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302101396225X2。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铁路西街村街道民主西路9号1单元12层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54423644。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魏某诉被告临潭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第三人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原告魏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