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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卓尼美石菇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3022民初510号 原告: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南卓尼美石菇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卓尼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1998年7月15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原告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南卓尼美石菇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卓尼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卓尼县腾顺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