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1102民初568号 原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陇西路23号创新大厦1楼。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兴城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兴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兴城公司诉称,2022年4月20日,其为位于临洮县文峰嘉园住宅小区(B区)建设项目投保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期限为2022年4月21日0时至2024年10月28日24时,保险费为197603元。2022年9月26日,其申请退保,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同意后将退保日期确定为2022年9月28日。涉案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907天,实际承保期限为157天,且承保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故剔除已保障期限应退保费为63417.68元,但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实际给其退费122483.86元,少退保费40933.82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1、依法判令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支付少退保费40933.82元;2、案件受理费由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甘肃兴城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上)保险单》1份,证明2022年4月20日,甘肃兴城公司在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处为临洮县文峰嘉园住宅小区B区建设项目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21日0时至2024年10月28日24时,共计907天,应支付保险费197603元的事实。 2、退费说明、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批单各1份,证明2022年9月26日,甘肃兴城公司向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申请退保,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同意并确定退保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截止退保日期2022年9月28日,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承保实际天数为157天,应退保费163417.68元的事实。 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2022年4月20日,甘肃兴城公司为位于临洮县文峰嘉园住宅小区(B区)建设项目投保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2022年4月21日零时至2024年10月28日24时,甘肃兴城公司应缴纳保险费197603元等(内容详见卷内《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上)保险单》)。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甘肃兴城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申请退保,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同意并将退保日期确定为2022年9月28日,确定退还保费金额的计算公式是:退还保费金额=净保费×{1-(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 还查明,涉案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907天,甘肃兴城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197603元;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实际承保期限为157天,且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甘肃兴城公司应缴纳保险费34204.02元,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应退还甘肃兴城公司已缴纳的保险费163398.98元,甘肃兴城公司自认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已实际退还其保险费122483.86元,剩余保险费40915.12元至今未退,引起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有甘肃兴城公司提交的《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上)保险单》、退费说明、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批单;庭审时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甘肃兴城公司与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上)保险单》合法有效;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权;大地财险定西中心支公司未按照实际承保天数、足额退还甘肃兴城公司已缴纳的保险费,引起纠纷,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甘肃兴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退费金额应按照40915.12元计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保险费40915.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2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