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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21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被告就不同的工程签订了多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诉讼标的虽属于同一种类,但各个合同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要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即便是合并审理因为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也应分别裁判。因此,原告没有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合并审理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诉讼费4509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