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3021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临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被告就不同的工程签订了多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诉讼标的虽属于同一种类,但各个合同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要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且即便是合并审理因为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也应分别裁判。因此,原告没有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合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合并审理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诉讼费4509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