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2617号
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66000112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2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544236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中路11号。
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1NR0R0X。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民******17楼二层。
被告:***,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卧龙村刘***社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以本案争议的款项已由被告甘肃兴城建设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计1343元,由原告兰州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年
审 判 员 毛学会
人民陪审员 展 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