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优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南京优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辖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优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20号52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10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京优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优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为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2月8日,上诉人与江苏民政康复医院签订《江苏省养老服务中心污水处理系统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将浦口省养老服务中心工程污水部分劳务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2、本案上诉人与江苏民政康复医院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上诉人本身就不存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情况,与被上诉人更加谈不上建设工程的分包。上诉人与江苏民政康复医院签订《江苏省养老服务中心污水处理系统采购合同》,由上诉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污水处理系统给江苏民政康复医院,江苏民政康复医院验收后,支付货款给上诉人。案涉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是基于该买卖合同产生,更加不可能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3、劳务合同内容约定的很明确,仅仅涉及劳务和辅材,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被上诉人仅提供劳务和相关辅材,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承包方式为采取包人工和辅材做法”;合同第四条第10款进一步详细约定由被上诉人带领施工队完成土方、垫层、电焊、安装等相应劳务。而专业的工程分包,远远不只提供简单的劳务和辅材,还包括专业的技术、管理、建筑材料主材的采购和供应。不管是从双方的合同约定还是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被上诉人作为个人,仅仅能够提供简单的劳务作业。可见,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建设施工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依据双方《劳务分包合同》向上诉人主张劳务费用,属于一般民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到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诉讼。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被上诉人履行劳务合同的地点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