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2号厂房南、北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茂,广西桂海天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0924民初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称,一审法院没有依申请提取***银行存款情况,并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诉请本院撤销(2018)桂0924民初202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在一审法院书面告知其补正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时,其拒不补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广西南宝特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钟荣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